关于促进广德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07 15:39:51       浏览次数: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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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协调服务。建立县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二、调整安置房投资建设模式。对未明确安置点的征收安置房,积极探索采取由开发商配建,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用房票或货币等方式进行拆迁安置。同时,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科学确定安置方案和安置方式。

  三、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按照“控制增量、节约集约”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出让规模,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坚持统筹有序的原则,适度控制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时,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合同、价格欺诈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无资质开发、未批先建、违规预售、挪用或抽逃预售资金等行为。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凡违规建房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遏制其价格恶性竞争。

  五、严格集镇商品房开发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集镇建设项目带方案挂牌和规划审查制度,着力提升乡镇规划建设水平。严格控制乡镇集镇商品房开发建设,严厉打击小产权房建设。

  六、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对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视为首次购买商品房,按照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凡个人在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实行契税全额补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实行减半补贴。

  七、支持个人购房按揭贷款。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下限标准执行;非城区常住户籍的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等手续时,不再提供一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改由购房人提供书面承诺。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自今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凡在我县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已还清前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进一步规范购房者子女入学管理。凡在桃州镇划定的学区范围内的购房者,购房人(监护人)的适龄子女可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在该商品住房所在区域就近统筹安排入学(起始年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办理房产证前不得撤销。

  十、优化环境规范市场。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审批效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暂定为一年,以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地税、房管等部门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本意见由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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