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以房产换赡养引纠纷 法院如何判决?老龄化社会如何保障老年生活

发布时间:2025-04-02 09:02:4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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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老人为了实现“老有所养”,委托他人来为自己养老送终。作为回报,老人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来给予对方。在老人百年之后,其名下的房产就归赡养者所有。

一种看起来还不错的方案,在实践中出现问题的情况并不少见。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得知,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老人觉得对方接受房屋赠与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于是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对此,法院将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在当下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的情况下,老年人应当怎样更好地处理这类赠与合同,从而获得更高质量的老年生活呢?

孤老想以房产换昔日养女赡养

邱老伯今年 85 岁,是一位孤老。1970 年,邱老伯与他的妻子一同收养了邱女士作为养女。然而,父女关系并非十分融洽。1992 年,邱老伯向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了收养关系。在此之后,两人之间的往来也比较少。

2019 年时,邱老伯年事已高且需要人照顾,他主动联系了邱女士,提出让邱女士来赡养自己。作为对邱女士的回报,邱老伯表示等自己去世之后,名下的一套房产将归邱女士所有。邱女士经过权衡之后同意了。

同年 11 月,邱老伯把原住宅卖掉了。他在邱女士家附近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已经加装了电梯。因为邱女士受到当时上海市限购政策的影响,所以这套房产登记在了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邱老伯两人的名下。在这两人名下,宋先生占有 99%的份额。不过,过户之后,一直是邱老伯在实际居住。2020 年 1 月,邱老伯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2022 年 2 月,邱老伯又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两份协议约定,由邱女士为邱老伯养老送终后,邱老伯的房产份额由邱女士继承。

起初,邱女士会时常去看望邱老伯,还会给邱老伯购买一些生活用品。然而,很快邱女士与邱老伯就因居住照顾以及私生活等问题产生了争执。接着,邱老伯把邱女士的微信拉黑了,并且把邱女士和宋先生起诉到了普陀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双方对房产全部由邱老伯出资购买这一情况没有异议,即认可宋先生名下的份额是邱老伯的赠与。然而,对于这份赠与是否附有赡养条件,双方存在不同意见。邱女士认为,邱老伯提出赠与房产主要是为了补偿当年对自己的亏欠,未曾提及要以赡养为前提。她表示,如果是以赡养为前提,自己可能不会同意。邱女士称,邱老伯的意见容易出现反复的情况。并且,他之前曾以这种方式将财产赠与其他亲戚,可后来又反悔并要了回来。

很少履行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动机方面来看,在购买这套房屋的时候,邱老伯与邱女士脱离收养关系已经有 20 多年了。在这期间,双方几乎没有任何来往,也未曾一起共同生活过,并且也没有做出过赠与对方或者照顾对方等相关表示。邱老伯年事已高,且没有其他子女,在此之前,他曾希望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但遭到了拒绝。正是因为这样,他才与邱女士重新建立了联系,而之后的一系列做法是符合常理的。邱女士称,邱老伯赠与系争房屋份额是出于对亏欠的一种补偿意见。然而,这种说法缺乏证据的支持,所以难以被采信。

从两份协议来看,邱老伯明确写了系争房屋是养老房屋,这一点邱女士是知晓的。然而,邱女士认为此约定仅局限于邱老伯名下 1%的产权份额,这种看法明显不合常理,并且与邱老伯签署《协议书》时对子女养老的真实需求的意思表示不相符。

法院认为,邱老伯赠与 99%房产份额是以邱女士照顾养老为前提这一意见的盖然性更高,所以予以采纳。按照法律规定,当受赠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邱老伯认可曾有一段时间是邱女士在照顾自己。然而,在两人因生活琐事导致关系恶化并拉黑微信之后,邱女士就很少去履行养老照顾的义务了。从当事人的陈述来看,邱老伯的日常生活消费以及起居照顾主要是由他自己负责的。在双方都觉得已经无法继续相处的这种情况下,邱老伯提出撤销赠与的意见,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法院给予了支持。

最终,普陀法院在一审中做出判决,支持了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诉求,使得系争房屋变更到了邱老伯一人的名下。之后,邱女士提出上诉,但该上诉被驳回了。目前,本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并且邱女士也配合着履行了判决所相关的义务。

未签书面协议难认定附条件赠与

近年来,普陀法院受理了许多类似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在这些案件中,老人以帮助养老作为条件,把房产赠与了他人。之后,老人却认为对方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于是起诉对方要求索回房产。

但是,并非所有老人的诉求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在于,是否留存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赠与是否附有条件。

普陀法院去年审理的一个案件,驳回了原告朱老伯的诉求。朱老伯与前妻育有一女叫孙女士。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朱老伯夫妻离婚了,此后孙女士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16 年,朱老伯在浙江嘉兴购置了一套房产。因为考虑到之后的养老问题,在与孙女士进行协商之后,将这套房产变更为父女两人共同拥有。

之后几年,父女二人相安无事。到了 2023 年,孙女士因疲于照顾生病住院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与朱老伯发生了争吵。朱老伯一怒之下,把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让嘉兴的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孙女士向法庭说明了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与朱老伯发生矛盾的缘由,还表示愿意继续赡养朱老伯。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定,在本案中,孙女士经由朱老伯的赠与获得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朱老伯称双方存在口头的附条件赠与协议,然而却未留下书面材料,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他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且,孙女士主动提交了承诺函,对之前双方往来中言语不妥的情况表达了歉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朱老伯的诉讼请求。

尽量细化内容保留证据避免纠纷

当下养老需求日益增大,名下的房产是很多老人,尤其是孤老获取赡养的重要凭借。老人在签署这类赠与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才能够避免产生纠纷呢?

审判实践表明,我认为应当尽量使协议内容更加细化。例如,在正常情况下,一周来探望的次数以及每次探望的时间等都应明确约定。同时,要约定好如果未按照协议履行,老人有权撤销赠与。倘若有可能的话,还可以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财产交由公证处托管,以此避免出现人财两空的情况。普陀法院的一位法官如是说道。

此外,老人的情绪有时会变化多端,容易改变主意。或者其他近亲属有可能会对房产的归属提出不同的意见。受赠方为了避免自己尽了赡养义务之后,却没有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回报,在平时也需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例如探望老人时所拍摄的视频,以及为老人购买日用品所花费的开销单据等。

一位律师曾告诉记者,在他代理的一起意定监护案件里,老人的近亲属不认可老人签订的赠与协议,并且起诉了非亲非故的受赠方,想要拿回财产。这位律师还告诉自己的当事人,之后每次去老人家里都要开直播,让大家看看自己是如何照顾老人的,以及老人对自己是什么态度。律师称,一开始当事人认为这样或许会有作秀的嫌疑。然而,倘若不采取这样的做法,当事人或许就无法在法庭上提交强有力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履行了赡养义务。归根结底,这也是为了让善良的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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