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归属问题解析:北京平谷法院判决男方个人房产赠与母亲有效

发布时间:2025-01-05 10:11:37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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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父母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纠纷案。本案中,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将房子捐给了母亲。女子声称该房子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确认该礼物无效。该男子认为房子是作为个人财产的有效礼物。最终,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其向母亲赠送个人财产合法有效,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财产捐赠给母亲

李是赵的第二母亲,赵是赵的第二父亲。 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2017年1月再婚。

2020年11月,赵二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子,总价547万元。赵二先后通过其在北京银行的个人账户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收购价款。 2022年3月完成产权登记,取得房产证。经查明,某栋房屋的主人是赵二,且是赵二一人拥有。

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二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于2023年2月前往房产登记中心登记房屋异议。 2023年6月,赵二将房屋捐给母亲李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领取房产证。业主李某一人拥有该物业。

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尔与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将上述财产恢复登记到赵尔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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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二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不存在张某所说的无效性。房子是他父母出资投资的,他的父母也表示,房子投资是给他的个人礼物。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合同合法有效。其将涉案房屋捐赠给李某的行为属于处分权,张某无权要求过户登记。

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房屋赠与合同有效。

法官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纠纷。一是涉案房屋是否为赵某的个人财产,二是赵二、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由于该房屋是赵二与张某结婚期间购买的,但涉及赵二父母出资,因此需要先查明购房款是否是赵二父母出资,然后再结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见>婚姻 根据《姻亲家庭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规定,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仍属于对夫妻的赠与。

从投资情况看,涉案房屋购买价款总额547万元是赵二转让支付的。据赵二银行账户交易统计,购房期间,赵某、李某共向赵二转账574万元。整个购房期间,赵某、李某向赵二转账的金额为574万元,多于赵二购买房屋所支付的547万元,而张某并未将钱转到付某的账户上。可以确定,赵二先生的购房资金来​​自于其父母赵二先生和李先生的投资。

从父母的意向表达来看,李某和赵某均明确表示,该房屋的出资是捐给儿子赵某的,且该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尽管张某并不承认李某、赵某、赵二签署的《捐赠协议》,但张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赵某曾将出资额捐赠给他、赵二。夫妻俩表达了意向,或者表示该房子是他们与赵夫妇的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赵某的个人财产。

房产二抵_房产纠纷_房产

关于合同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为房子是赵二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保留的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入和所有权。处分权不受他人干涉。赵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过户登记在李某名下。这是赵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合同是赵二和李之间的。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请求确认《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登记恢复到赵某及其两人名下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平谷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张静书 通讯员 张娜

杨海编辑、李立军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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